




光明冒雨清拆猪棚违法
2008年5月份以来,光明街道办多次组织城管、公安、国土、环保、民兵等部门的数百名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,突然闯入辖区数十处私人苗圃场内,冒雨强制拆除苗圃园生猪养殖设施。强行拆除建筑面积达9.6万平方米。光明街道办人马所到之处猪栏捣毁、地面凿烂、竹木砍断、水电管线挖断,数万头猪无家可归,损失惨烈。
在一次强拆中,群众强烈要求执法者出示《执法证》和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执法者没有执法依据,蛮横训斥群众离开,从而引发冲突,致使一名群众被民兵用盾牌和乱棍打伤,诊疗费一千余元。
光明街道办强制拆除猪棚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
第一,程序违法
强制拆除猪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,但他们却没有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、没有依法调查取证、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并听取辩解、没有制作现场笔录、没有对强拆物拍照和登记,而是如同流氓土匪一样干了坏事扬长而去。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0条、31条、37条、39条、40条、41条之规定和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》第5条、11条、13条、16条、20条、22条、25条、26条、29条、45条之规定,程序违法,行政处罚行为无效。
第二,以整治环境为借口打击养猪户的执法目的违反国家政策
养猪合法,政策保护、法律支持。《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》(国发[2007]22号)第一条规定,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,鼓励多养猪并给予养猪户政策性资金补贴;第八条规定,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,“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”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多次指出要大力扶持生猪饲养,稳定副食供应。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,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,有权从事种植、林业、畜牧业等农业生产。”因此,养猪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。光明街道办取缔养猪户,没有法律依据,是同国家政策相对抗的愚蠢行为。
深圳光明新区(光明农场)自古以养殖业闻名,养猪是传统产业,具有历史的延续性。目前,光明新区还不是法定的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,养殖业依法不受限制。退一万步说,即便国务院批准光明新区为城市,并出台法律禁止城市养猪,也要对历史遗留的养殖业主予以迁移补偿,也需要协商解决,绝不能暴力拆除猪棚。
第三,强制拆除猪棚违反《物权法》
猪棚上的一砖一草均受《物权法》保护。《物权法》第四条规定“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”第六十四条规定“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、房屋、生活用品、生产工具、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。”猪棚没有产权证,不代表不受法律保护,猪棚是用合法收入购买的材料建成,建设地点在私人果园内不损害第三者利益,即便建设行为不合法最多是行政罚款或责令不补办手续,而不应强行将其毁坏掉,起码搭建猪棚的材料还受《物权法》保护。苗圃场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人场所,受法律保护,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没有司法文书,强行闯入私人场所就已经违法,捣毁私人财物更是不可争辩的违法。光明街道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滥用公权,藐视《物权法》和公民权利。
第四,执法依据错误
取缔养猪不能“欲加之罪”以牺牲公民私有财产为代价。光明街道办强制拆除猪棚的理由是搭建猪棚未取得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》,依据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一条(五)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,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,影响市容”,因此,认定为非法养猪场,决定强制拆除。这明显是强盗逻辑的适用法律错误。
1、猪棚是在光明农场时期搭建的,是历史遗留问题,得到了光明集团和社区工作站的多年认可,作为自制生产工具是合法的。都是在党的领导下,怎么可能过去合法,现在就不合法了?合不合法岂是小小的街道办能说了算得!
2、简易猪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,建筑物是人活动的空间,而猪棚不是。公民在私人果园内搭建猪窝、狗圈、鸡舍、鸭棚、鸽笼等自用是其权利自由,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申请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。我倒建议街道办的人把自己家的非法狗窝掀了。
3、猪棚的地点在私人苗圃场或果园内,没有“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,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影响市容”。不能耍官僚搞“欲加之罪”乱扣帽子,良心大大地坏了。
4、猪棚是苗圃场或果园内的附属设施,一草一木都是私人合法财产,即便是一块砖也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保护,私有财产不受侵犯,街道办无权将其捣毁
第五,调动武装警察部队严重违法
武装警察部队的调动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,街道办不具备调动军队的资格,指使武警战士殴打群众更是严重违纪。
街道办整治环境或许是城市长远规划的需求,当然也符合某些新任领导“建功立业”的需求,但是使用的却是野蛮和违法的方式,牺牲的是国家大法的尊严和公民的利益,孰轻孰重?我认为“法”是第一位的,民权是第一位的,政府工作可以慢慢来做,绝不可以促犯法律,使公民利益受到损害。执法为民、树立公正的政府形象才是街道办责任,然而光明街道办简单粗暴式的执法,好丢人现眼。
光明街道办应当知错必改,撤销错误的“强制拆除决定”,赔偿损失、恢复猪棚原状、公开赔礼道歉。向人民道歉光荣,向人民耍威风可耻。这件事不是小事,国务院会管的,媒体会站到国家大法的一边和尊重私有财产的一边。
作者:胡长青
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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